(2017)浙0782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书洋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斌奇玩具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书洋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斌奇玩具厂,徐晓斌,顾亚红,徐顺兴,傅斌奇,陈洵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34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181号。负责人:张山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树民、吴早生,原告员工。被告:义乌市书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北路699号金茂大厦2005室。法定代表人:徐晓斌。被告:义乌市斌奇玩具厂,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曹村。投资人:傅斌奇。被告:徐晓斌,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锦绣家园B幢20-C。被告:顾亚红,女,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徐顺兴,男,194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傅斌奇,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洵君,女,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义乌市书洋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斌奇玩具厂、徐晓斌、顾亚红、徐顺兴、傅斌奇、陈洵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义乌市书洋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6390133.79元及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50166.92元(利息已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2017年2月26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徐晓斌、顾亚红坐落于义乌市锦绣家园B幢20-C房地产【房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416**号、c001416**号,土地证号:义国用(2013)第001-024**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义乌市斌奇玩具厂、徐晓斌、顾亚红、徐顺兴、傅斌奇、陈洵君对上述债务中175万元贷款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东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何树民、吴早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徐晓斌、顾亚红签订了编号为33100620130047507《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徐晓斌、顾亚红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锦绣家园B幢20-C房地产为被告义乌市书洋贸易有限公司在2013年11月5日至2016年11月4日期间与原告所发生的债务在最高余额667万元内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11月6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编号义乌房他证稠城字第c××号。2015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义乌市书洋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3301012015003971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向被告义乌市书洋贸易有限公司发放贷款465万元,期限至2016年11月26日,年利率5.655%,按月结息,如逾期则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约定发放了贷款。2015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义乌市书洋贸易有限公司再次签订编号为3301012015003970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向被告义乌市书洋贸易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75万元,期限至2016年11月26日,年利率6.525%,按月结息,如逾期则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约定发放了贷款。同日,原告与被告义乌市斌奇玩具厂、徐晓斌、顾亚红、徐顺兴、傅斌奇、陈洵君签订编号为33100120150061131的《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编号为3301012015003970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175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嗣后,被告义乌市书洋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归还本息,经原告催讨,共收回本金9866.21元,利息100316.40元。截止2017年2月26日尚欠本金6390133.79元,利息50166.92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书洋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390133.79元及利、罚息(计算至2017年2月26日为50166.92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在上述债权及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徐晓斌、顾亚红坐落于义乌市锦绣家园B幢20-C房地产【房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416**号、c001416**号,土地证号:义国乌用(2013)第001-024**号;最高额667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义乌市斌奇玩具厂、徐晓斌、顾亚红、徐顺兴、傅斌奇、陈洵君对上述编号为3301012015003970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175万元借款本息及相应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41元,由被告义乌市书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季东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喻志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