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2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董吕志与浙江铭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刘向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吕志,浙江铭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刘向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2199号原告:董吕志,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芳梅(系董吕志配偶),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浙江铭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340571539T)。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高巷255号701-1室。法定代表人:刘向阳。被告:刘向阳,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铭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嵊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吕志与被告浙江铭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刘向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吕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吕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柳 欢?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