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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肥西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武汉永业赛博能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肥西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武汉永业赛博能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民终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肥西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23674220851J。法定代表人:张宁,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晓晴,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永业赛博能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3号浙商大厦B座2001室,组织机构代码66421457-0。负责人:严建国,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宏武,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静,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肥西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以下简称“肥西复垦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永业赛博能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永业赛博能合肥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肥西复垦中心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号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关于本案的程序问题。上诉人在本案一审时就已经向一审法院递交了追加合肥市土地整治办公室为被上诉人永业赛博能合肥分公司诉讼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适格被告的《申请书》,并向一审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追加被告《申请书》,不予理睬,上诉人请求二审予以纠正。事实是:2011年10月20日,合肥市土地整治办公室通过招标方式与武汉永业赛博能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合同》,2013年2月4日,上诉人根据这份《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合同》、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的合国土资发[2013]18号《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肥西县高刘镇要贾郢、小庙镇新民等10村土地使整治项目列入市级项目备选库的批复》和合国土资发[2013]133号《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肥西县小庙镇马岗村土地整治项目列为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批复》规定,与武汉永业赛博能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合同书》。《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合同》第四条第二款“乙方向甲方报送付款资料(按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统一付款要求),按程序拨付合同款项”,即上诉人只是具体事项的承办人,合同款项是由上诉人报送到合肥市土地整治办公室审核后,再从合肥市财政局统一付款,上述文件和合同均说明:本案原告诉讼的付款义务人是合肥市土地整治办公室,为此,上诉人请求二审予以纠正。二、关于本案的实体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依据涉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批复工程施工费1730.89万元,按上述合同书约定的1.98%计算,该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费、勘测费为342716元”及所作出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均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根据上诉人与武汉永业赛博能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签订的一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合同书》第七条“支付方式7.1可研、规划设计通过专家评审下达投资批复后30日内支付60%;余款待项目竣工验收、省厅批复后一次性付清;7.2外业踏勘和勘测;受委托的外业踏勘核实费用和地形地类测绘、工程勘察费用,待项目开工批复下达后一次性支付”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只是完成了前期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文本编制,但规划设计和预算未经过合肥市国土局组织的专家评审和下达投资批复,因而,该项目工程施工费数额是不确定的,为此,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没有事实依据。2、根据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所举的《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蜀山区与肥西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合政[2013]121号)文件规定,将肥西县小庙镇整建制划归蜀山区管辖,将肥西县高刘镇整建制划归蜀山区管辖等。被上诉人承担的肥西县小庙镇马岗村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等已经划归蜀山区管辖,合政[2013]121号文件第七页上并明确了“3、未开工的贾郢村、新民村和马岗村土地整治项目和南庄村农地整治工程暂停实施”,因此,涉案合同由合肥市土地整治办公室管辖。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存在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永业赛博能合肥分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合肥市土地整治办公室不是本案的合同相对人,一审法院未追加合肥市土地整治办公室作为本案被告符合法律规定,肥西复垦中心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与答辩人签订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合同书》,对权利义务条款进行了约定,肥西复垦中心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付款义务;二、答辩人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上诉人应当支付相应费用;三、上诉人以行政区划调整为由拒不支付服务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永业赛博能合肥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2月4日签订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合同书》;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的地形测绘、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项目服务费共计34271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93584.11元(以342716元为基数,按照约定的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自2013年8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月13日止,以后按此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单方终止合同违约金10000元。合计946300.11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0日,合肥市土地整治办公室(甲方)与武汉永业赛博能规划勘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采购合同》,载明:合肥市土地整治办公室土地整治规划设计定点单位项目经批准采用国内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经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认真评审,决定将采购合同授予乙方。根据合肥市统筹城乡发展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规划和项目实施要求,并参照合肥市大建设项目设计工作的相关规定(合建城建[2007]7号),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做好合肥市土地整治规划设计、测绘和外业踏勘核实工作,维护甲乙双方的权利,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框架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一、服务内容、方式:1、服务内容:乙方为合肥市土地整治办公室的规划、勘测、外业踏勘核实提供服务。三、分享合同甲乙双方根据具体项目,由乙方与经甲方授权的单位或部门另行签订项目合同。四、经费结算1、服务收费比例详见本合同附表。2、结算程序资金按项目进度支付(1)可研、规划设计:通过专家评审下达投资批复后支付60%,余款(其中可研、规划设计费用的30%作为设计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省厅批复后一次性无息付清;(2)外业踏勘核实和勘测:受委托的外业踏勘核实费用和地形地类测绘、工程勘察费用,待项目开工批复下达后一次性支付。乙方向甲方报送付款资料(按市国土局、市财政局统一付款要求),按程序拨付合同款项。合同还约定了承担项目范围及内容等。合同落款处除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外,集中采购机构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处还盖有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合同专用章。2012年2月4日,肥西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甲方)与武汉永业赛博能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合同书》,载明: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肥西县小庙镇马岗村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项目区实测地形图、外业踏勘核实工作。其中第四条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成果及时间、地点:项目区实测地形图(比例尺:平原地区不小于1:5000,丘陵地区不小于1:2000)提交日期2013年3月19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包括图件)提交日期2013年4月19日;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和预算书(包括图件、图册)提交日期2013年6月7日;按规定应报的附件、表格和申报光盘等文档资料,提交日期2013年6月14日。第六条编制费用6.1设计费用以人民币结算。本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费、勘测费为预算批复金额中项目工程施工费的1.98%。第七条支付方式7.1可研、规划设计:通过专家评审下达投资批复后30日内支付60%,余款待项目竣工验收、省厅批复后一次性付清;7.2外业踏勘和勘测:受委托的外业踏勘核实费用和地形地类测绘、工程勘察费用,待项目开工批复下达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第八条双方责任8.1甲方责任8.1.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费10000元。8.1.4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武汉永业赛博能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依约进行地形图外业测绘等相关工作,于同年7月完成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此后,武汉永业赛博能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制作一份《肥西县小庙镇马岗村土地整治项目工作进展情况确认表》,记载了相关工作的完成情况、时间进度及小庙镇马岗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批复工程施工费1730.89万元等,肥西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于2015年10月27日签署“情况属实”并盖章予以确认。依据涉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批复工程施工费1730.89万元,按上述合同书约定的1.98%计算,该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费、勘测费为342716元。一审法院另查,合肥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30日下发的《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蜀山区与肥西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合政[2013]121号)载明:将肥西县小庙镇整建制划归蜀山区管辖。(五)关于土地整治项目和土地指标问题3.未开工的贾郢村、新民村和马岗村土地整治项目和南庄村项目农地整治工程暂停实施。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告举证证明其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被告应依约支付相关费用。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表示同意,应予准许。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342716元,有事实依据,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自2013年8月30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且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过高,依法可调整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由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单方终止合同违约金1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2012年2月4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合同书》;二、肥西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武汉永业赛博能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费项目服务费342716元;三、肥西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武汉永业赛博能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342716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计算);四、驳回武汉永业赛博能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263元,由武汉永业赛博能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7263元,肥西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负担6000元。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永业赛博能合肥分公司与肥西复垦中心签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合同书》,肥西复垦中心系案涉合同的相对人,按照该合同约定其负有支付案涉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费项目服务费的义务。合肥市土地整治办公室不是案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合同书》的合同主体,肥西复垦中心主张合肥市土地整治办公室系该合同项下债务人、应追加该办公室为本案被告的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因《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蜀山区与肥西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合政[2013]121号)指令将肥西县小庙镇整建制划归蜀山区管辖,小庙镇马岗村项目土地整治工程暂停实施,所以案涉合同约定的专家评审以及省厅批复等无实施可能,且肥西复垦中心在永业赛博能合肥分公司制作的《肥西县小庙镇马岗村土地整治项目工作进展情况确认表》中签署“情况属实”并盖章予以确认,故一审法院认定的相关费用数额正确,肥西复垦中心主张案涉项目工程施工费数额不确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441元,由上诉人肥西县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姚海峰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元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