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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执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熊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347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熊某某,女,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7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熊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熊某某的银行存款、车产、房产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熊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熊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徐某某案款184000元、执行费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能执行实现,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3执34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王 强审判员 王玉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