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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杏元与被告林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杏元,林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280号原告:黄杏元,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告:林英,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原告黄杏元与被告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黄杏元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杏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杏元负担。��判长冷绪昌人民陪审员成崇喜人民陪审员顾秋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