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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建与被告徐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徐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414号原告:陈建,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被告:徐海涛,男,1986年5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原告陈建与被告徐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7000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因被告资金周转,分别于2016年8月6日、9月10日、11月7日在双滦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00元,约定使用期限为一个月,并向原告分别出具了借条,而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建起诉被告徐海涛所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原告陈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00元,退还原告陈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学孟-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