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1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付艳芳与郑玉军、王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艳芳,郑玉军,王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民初158号原告:付艳芳,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石首市。委托代理人:袁哲,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玉军,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住石首市。被告:王钰,女,1972年4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艳芳与被告郑玉军、王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艳芳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艳芳撤回对被告郑玉军、王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颖审 判 员 黄儒文人民陪审员 翁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来香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