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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5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林堂、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张林堂,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54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被执行人张林堂。被执行人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张林堂、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林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5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