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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浙江宣博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浙江宣博工贸有限公司,邢木君,程海里,邵振景,程绍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7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县学街36号。诉讼代表人:毛炳旺,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宣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邢木君,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邢木君,女,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系浙江宣博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程海里,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现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邵振景,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程绍君,女,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与浙江宣博工贸有限公司、邢木君、程海里、邵振景、程绍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宣博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器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宣博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常山工业园区的机器设备。(详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友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