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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小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民初1126号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福东路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00062488152M(1-1)。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围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勇,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小兰,女,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诉被告王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围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5年12月30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逾期罚息从2016年5月6日按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判令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王小兰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用被告所有的位于天长市秦栏镇灯塘中心村房权证2004第0**号、天秦国用2004第15号土地房产办理了天他2014000204登记证明。2015年5月5日被告王小兰向原告秦栏支行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年利率11.57205%,逾期罚息率50%,同日向王小兰账户打款20万元。贷款到期后王小兰本金未付,利息结算至2015年12月29日。为维护原告正当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王小兰未答辩,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证据和事实与原告农商行提交证据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王小兰向原告农商行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对农商行要求王小兰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农商行要求对王小兰所有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小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11.57205%计算至2016年5月5日,逾期利息从2016年5月6日按年利率17.35808%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如被告王小兰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王小兰所有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王小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开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天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