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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16841、168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李海滨与罗胜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滨,罗胜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16841、168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海滨,男,汉族,1989年4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罗胜泉,男,汉族,1987年4月29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李海滨与被执行人罗胜泉民间借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5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5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61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国土、工商、证券、银行、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证,于2017年2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帕萨特SVW7183BGi车辆(车牌号粤B×××××)一台,但未实际扣押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等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强制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圣 春人民陪审员 廖 妙 芳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龙(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