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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中医医院、李香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中医医院,李香成,邓大桂,武汉市黄陂区中医医院,李香成,邓大桂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特13号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中医医院,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板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彭建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魏长银,该院职员。申请人李香成,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人邓大桂,女,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中医医院和申请人李香成、邓大桂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熊漪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中医医院(甲方)与申请人李香成、邓大桂(乙方)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7年3月16日经武汉市黄陂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死亡赔偿金、被赡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安葬费等共计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整(¥350000.00元)。乙方自行办理出院手续。二、本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愿,甲方履行给付后,此纠纷调解即告终结,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乙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