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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5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邓伟强与蒋耀尧、游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伟强,蒋耀尧,游金华,黄万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5民初48号原告:邓伟强,男,汉族,广东广州人,个体经营户,住广州市黄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书美,广东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耀尧,男,汉族,广东连山人,住本县。被告:游金华,女,汉族,四川广安人,住本县。被告:黄万青,男,瑶族,广东连山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伟强诉被告蒋耀尧、游金华、黄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伟强于2017年4月10日以被告已自愿清偿债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伟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邓伟强负担。审判长  程志和审判员  彭俊波审判员  李福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晓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