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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金某4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4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60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4,男,195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4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4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起,被告人金某4在本区南长路XXX弄XXX号XXX室内设置六张自动麻将桌开设赌场,以“晃晃麻将”形式聚众赌博,并每局抽头人民币1元。2016年8月28日22时30分许,民警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金某4及赌客李某某、金某2、金1等七人,缴获台费人民币642元。被告人金某4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4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金1、金某2、朱某1、葛某某、金某3、朱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情况》、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4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4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依法没收。金某4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圣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