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利与楚争伦、李广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楚争伦,李广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民初902号原告:张利,女,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照红,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伟��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争伦,男,1976年1月5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李广田,男,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张利与被告楚争伦、李广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利的委托代理人王宪伟、被告楚争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广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60万元及利息;2.要求二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3.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楚争伦于2015年12月15日借原告现金60万元,被告李广田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推托未付,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如所诉。被告楚争伦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李广田辩称,李广田是为60万元提供担保,而不是其他借款,张利与楚争伦有其他的借贷关系与李广田无关。该借款条中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超出部分不应当支持其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5日,被告楚争伦借原告现金60万元,约定月息2.5分,每月付息一次,如未按时付息,违约金每天1000元。被告李广田系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推托未付,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本院认为:被告楚争伦借原告张利现金60万元未还,有楚争伦出据的借条及相关转款凭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楚争伦偿还借款60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依据法律��定,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广田作为担保人对担保方式未予约定,依法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楚争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利借款6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5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二、被告李广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20元,减半收取5860元,由被告楚争伦、李广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智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