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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6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尹国兴与尹维恒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国兴,尹维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6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国兴。被执行人尹维恒。申请执行人尹国兴与被执行人尹维恒为物权保护纠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3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2017年3月7日在现场进行了交接,诉争土地已经交给申请执行人经营管理,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3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桂宝审判员  张 刚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艳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