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6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伟与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158号原告:张伟,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俊良,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龙华镇大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99554863K。法定代表人:张文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闯,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靖,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伟诉被告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张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