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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6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伟与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158号原告:张伟,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亮,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俊良,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龙华镇大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99554863K。法定代表人:张文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闯,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靖,重庆合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伟诉被告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张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