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执8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朱广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朱广平,陈秋菊,王青,李传健,王汉生,姚春会,王利,方会荣,余圣才,XX,枞阳县新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8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银塘西路10—21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7025—8。负责人:疏玉春,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朱广平,男,1976年3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陈秋菊(系朱广平之妻),1977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青,女,1982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李传健(系王青之夫),1980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汉生,男,1974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姚春会(系王汉生之妻),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利,男,1980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方会荣(系王利之妻),1980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利之妻)被执行人:余圣才,男,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XX(系余圣才之妻),1976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枞阳县新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枞阳县会宫乡会宫村。法定代表人:朱广平,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广平、陈秋菊、王青、李传健、王汉生、姚春会、王利、方会荣、余圣才、XX、枞阳县新港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广平、陈秋菊、枞阳县新港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广平、陈秋菊、枞阳县新港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0551.4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