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晶与程红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晶,程红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初425号原告:罗晶。被告:程红云。原告罗晶与被告程红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广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行了审理。原告罗晶、被告程红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被告差欠原告10000元,该款系原告与被告的儿子发生纠纷后,经公安机关调解,被告于现场赔付30000元后,令承诺差欠原告1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程红云辩称:我儿子和他发生纠纷后,经公安机关调解,赔偿原告40000元,我已经赔偿了30000元,另出具了10000元的欠条,这10000元,我不会给她了。根据庭审调查及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依法综合认定如下法律事实:原告和被告的儿子发生纠纷,经肥东县店���派出所调解,被告赔偿原告40000元,现场支付了30000元,被告另出具了10000元欠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庭审中,原被告各持诉辩意见,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儿子发生纠纷后,经公安机关调解,被告赔偿了原告30000元,另出具10000元的欠条一份。现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红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罗晶赔偿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广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