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5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5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男,汉族,下岗工人,住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汉族,下岗工人,住丰县。上诉人董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1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某、被上诉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关于黄某领取董某、黄某婚生子董某1最低生活保障金能否折抵的问题。因董某1现属未成年人,董某、黄某离婚协议约定董某1由董某抚养,即董某为董某1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属于董某1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于法于理应由董某进行管理,故董某要求黄某退还折抵,应予支持。但折抵时应考虑本案董某、黄某离婚后仍居住在一起、黄某抚养董某1以及董某1所应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等实际情况。关于董某、黄某是否存在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双方离婚协议中第四条明确约定,婚后无共同债权和债务,现董某主张存有共同债务,尚需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1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董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韧代理审判员 杜秀兰代理审判员 谢立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娈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