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石露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石露,石培林,石建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517号申请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光伟,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石露,男,汉族,生于1989年6月1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石培林,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27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石建甫,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1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石露、石培林、石建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露、石培林、石建甫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露、石培林、石建甫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石建甫在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源支行621****5415账户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绍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庆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