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民初3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湘潭市中山房产管理所与左文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中山房产管理所,左文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3866号原告:湘潭市中山房产管理所,住所地湘潭市中山路。法定代表人:张志远,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芹,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伟,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文凯,男。原告湘潭市中山房产管理所与被告左文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湘潭市中山房产管理所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中山房产管理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中山房产管理所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市中山房产管理所负担。审 判 长 张 湛代理审判员 李 艺人民陪审员 涂志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艳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