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6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6092徐桂兰与姜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桂兰,姜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6092号申请执行人:徐桂兰,女,196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姜燕,女,1977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徐桂兰与被执行人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74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姜燕偿还原告徐桂兰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承担利息5000元,于2016年8月底之前给付。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受理后,由吕祝华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5000元,利息5000元,执行费350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于2017年3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F×××××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二年,未能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另查,姜燕系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本院已扣留其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领取分配款1000元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将姜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所查封的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尚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7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周 云审判员 石磊山审判员 张 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