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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7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高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高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30民初7898号原告陈某,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高某,女,1990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杨某,男,1982年2月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惠州。原告陈某与被告高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杨某经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通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原告款20000元,利息9600元,合计29600元。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15日,二被告向我借款20000元,并为我出具借据一枚,口头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我多次索要,二被告支拖不还。被告高某未作答辩。被告杨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5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庭审中,原告放弃二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有原告提供二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能够确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对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某、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原告陈某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高某、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文占审 判 员  周明江人民陪审员  王晓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利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