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义平财产保全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328号淮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关于张义平申请陶甜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民初157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申请人陶甜部分销售房屋款183000元(该款现托管于淮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中心,账户名:淮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开户行: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账号:344071100018880008402),期限1年,逾期自动解除。附:(2017)皖0403民初1572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任金阳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0403执保328号淮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张义平申请陶甜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民初157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申请人张义平位于田家庵区洞山街道文化村4栋402室(1单元4层西户)房屋(房地权淮田字第××号),期限1年,逾期自动解除。附:(2017)皖0403民初1572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任金阳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