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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4执8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熙林、张本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熙林,张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8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熙林,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宁化县,现住宁化县,被执行人:张本龙,男,195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化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本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孙熙林人民币1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并于2017年4月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本龙中国银行三明宁化支行账户人民币1,300元,向房管部门查询房产登记情况,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凤审判员  罗玉云审判员  刘文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凤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