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财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XX与胡凯敏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胡凯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财保116号申请人:XX,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明,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被申请人:胡凯敏,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申请人XX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胡凯敏所有的苏N×××××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40000元),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XX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胡凯敏所有的苏N×××××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茂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