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执恢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周云峰、唐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云峰,唐方,周桂珍,张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453号申请执行人:周云峰,女,汉族,1956年5月30日出生,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唐方,女,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庄河市中心医院职工,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周桂珍,女,194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退休医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张学春,男,193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云峰与被执行人唐方、周桂珍、张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庄执恢字第21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方在庄河市的房屋一套,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应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据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方所有的位于庄河市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