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3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朱同海与李宗林、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3950号原告:朱同海,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李宗林,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涂登海,该公司经理。被告:亳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韦翔,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忠,亳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部主管。委托代理人:刘慧,亳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专员。原告朱同海与被告李宗林、滁州市振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亳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朱同海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诉讼请求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后又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朱同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同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同海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卢敬侠人民陪审员王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龚 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