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与陈家龙借款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陈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被执行人:陈家龙。本院在执行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与陈家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陈家龙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家龙名下的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