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3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上海正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正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33244号原告:上海正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421号六楼1316室。法定代表人:徐安安,CEO。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上海正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董事长。原告上海正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正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正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正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正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闻 汉 东审判员 陈依卓宁审判员 温 同 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