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2567号原告徐某某。被告程某某。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秋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农历正月初六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生育一子一女,2007年5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做事无主见,并对自己实施暴力行为,2015年2月,双方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2009年自己发现原告在外有外遇便动手打了她。2016年正月初二,原告回娘家,双方没有分居,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孩子和家庭,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农历正月初六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4年10月26日生一女,取名程某甲,2006年5月11日生一子,取名程某乙,2007年5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原、被告双方发生吵架产生隔阂。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家庭矛盾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产生隔阂,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原告主张的离婚事实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与被告分居两年,被告予以否认,且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目前双方虽有矛盾,若原、被告本着珍视感情,对家庭负责的态度,被告多关心照顾原告,双方以正确的方式处理矛盾,加强沟通,互谅互让解决家庭纠纷,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秋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