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民初3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3663号起诉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负责人:王小军,区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文辉、李国敏,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收到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福州奥利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起诉人安装款378885元。2、判令被起诉人支付上述欠款5%的违约金18944.25元。3、判令被起诉人支付律师费26000元。4、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14年7月2日签订了位于湖南省××文化××#栋的《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起诉人为被起诉人安装位于湖南省××文化××#××10台电梯设备,安装价款为757770元;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设备安装款,并约定付款条件等。在合同签订后,起诉人已完成安装义务,且电梯设备已全部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然而被起诉人仍有应付款项未支付,故起诉人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均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综上知,建设合同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故本院认为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案工程所在地不在福州市鼓楼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济宁审 判 员 翁云莺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晓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