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段永良与齐秀花、金凤凰绣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秀花,开封金凤凰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恢54号段永良,男,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蔡胡同。被执行人齐秀花,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魏都路。被执行人开封金凤凰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秀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段永良与齐秀花、开封金凤凰绣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2011)金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段永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段永良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本院询问,段永良表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自愿意思表示,并知晓其后果。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段永良撤回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侵害他人利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金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