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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詹昌利寻衅滋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15刑申4号詹昌利: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固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詹昌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詹昌利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信刑终字第3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詹昌利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1、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2、裁判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请求撤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信刑终字第321号刑事裁定,重新审理,公正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固始县人民法院(2015)固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5)信刑终字第32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