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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呈、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陈呈,陈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153号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1幢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36202019B。法定代表人:张一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木春,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裔昭虎,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呈、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639元,由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