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5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周政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政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5刑初39号公诉机关政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政江,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于政和县,汉族,本科文化,务工,住政和县。因无证驾驶于2017年2月7日被政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罚款人民币300元,因本案于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政检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政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文、赖传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政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0日0时许,被告人周政江与友人在政和县城关渡头洋“旺旺小炒店”吃夜宵并饮酒。2时许,周政江无证驾驶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往翻身街,途经城关福地步行街路段,碰撞被害人章某驾驶停放于道路右侧的浙B×××××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周政江血样检材中乙醇含量为172.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周政江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政江被接警赶到现场的民警传唤到案。当日,被告人周政江与被害人章某达成赔偿车辆损失5000元的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及车辆信息;证人范某的证言;被害人章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血样提取照片、血样乙醇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政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系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财产损失且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政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繁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旭杏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