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同同与王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同同,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366号申请人:高同同。被申请人:王霞。原告高同同诉被告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同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霞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现金9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高同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