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刘含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刘含英,李卫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路山推大厦*楼。负责人:张云中,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含英,女,195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原审被告:李卫东,男,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含英、原审被告李卫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23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称因达成和解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11元,减半收取405.5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惠东代理审判员 宋 杰代理审判员 李潇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