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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宜昌江城能源有限公司与曹必泗、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江城能源有限公司,曹必泗,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宜昌江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47号世纪现代城二期1栋000102号。法定代表人章士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必泗,男,195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05号。法定代表人沈振静,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宜昌江城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必泗、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25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已经执行405.468元。为便于集中执行,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曹必泗、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257号民事调解书]由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晓峰审判员  黄正文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