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余俊、喻霞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余俊,喻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4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徐介民,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满平,男,湘阴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被执行人余俊。被执行人喻霞。被执行人余俊、喻霞违法生育一案,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7月1日依法作出湘阴县征决(2016)X5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余俊、喻霞征收社会抚养费89472。”2017年4月5日本院受理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余俊、��霞违法生育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俊、喻霞违法多生育一个小孩,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湘阴县征决(2016)X5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准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强制执行湘阴县征决(2016)X5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限余俊、喻霞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交纳社会抚养费89472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坤审判员 杨胜祥审判员 周志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