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合肥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邹四银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邹四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190号原告:合肥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被告:邹四银,女,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邹四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均在本院送达诉讼材料时称:被告邹四银已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审查,贵院于2017年4月6日已向合肥旺旺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送达了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传唤该公司于2017年5月4日早午9时30分参加庭审。因此,本院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