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72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海忠与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忠,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364号原告:王海忠,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诚,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琶洲大道东路1号2307房。法定代表人:程冰馨。原告王海忠与被告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王海忠以被告与其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忠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计153元,由原告王海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童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