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督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洪山对滕俊辉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洪山,滕俊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督44号申请人:王洪山,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申请人:滕俊辉,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洪山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3月23日发生(2017)吉0322民督字第4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滕俊辉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在法定期限内,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申请人的准确住址,支付令无法送达。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3月23日发生(2017)吉0322民督字第4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王洪山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忠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