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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督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洪山对滕俊辉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洪山,滕俊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督44号申请人:王洪山,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申请人:滕俊辉,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洪山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3月23日发生(2017)吉0322民督字第4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滕俊辉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在法定期限内,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申请人的准确住址,支付令无法送达。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3月23日发生(2017)吉0322民督字第4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王洪山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忠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