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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合肥饭特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一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饭特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一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合肥饭特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合安路芙蓉名同4幢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0695162X。法定代表人:杨丽,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一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绿地瀛国际大厦C座,统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25224A。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76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00000元,质量保证金5000元,支付诉讼费4114元,承担执行费1536元,合计110650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0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一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0650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0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国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