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22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道江对李晓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道江,李晓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财保47号申请人:王道江,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被申请人:李晓军,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申请人王道江与被申请人李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道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晓军于东辽县信用社处存款5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道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晓军于东辽县信用社处存款5000元依法予以查封。申请人王道江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白山人民陪审员  冯立杰人民陪审员  姜 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艺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