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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凤玉与白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玉,白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李凤玉,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镇保安村保山屯。被执行人:白雪峰,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139号市政小区*栋*单元*层*号。申请执行人李凤玉与被执行人白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凤玉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文泉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