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凤玉与白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玉,白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李凤玉,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山河镇保安村保山屯。被执行人:白雪峰,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139号市政小区*栋*单元*层*号。申请执行人李凤玉与被执行人白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凤玉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文泉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