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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黄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黄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991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黄河,男,1958年9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晋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抓获,同年10月2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17]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黄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黄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以来,被告人陈黄河明知陈永胜(已被判刑)在开设赌场,仍将其位于晋江市池店镇仕春村中区63号三楼出租给陈永胜使用。期间,陈永胜提供扑克牌等供不特定人员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在上述赌场经营至2015年11月份后,陈永胜邀请陈美治(已被判刑)入伙参与经营,并分配30%股份给被告人陈美治。2016年3月8日,警方查获上述赌场,当场抓获陈永胜及刘某等人(均已被治安处罚)并查扣赌资人民币8970元及扑克牌、账本等物。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相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黄河的行为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陈黄河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黄河承认指控属实,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以来,被告人陈黄河明知陈永胜(已被判刑)开设赌场,仍将自家的三楼以每月人民币600元的租金出租给陈永胜使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200元。期间,陈永胜提供扑克牌等供不特定人员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在上述赌场经营至2015年11月份后,陈永胜召集陈美治入伙参与经营,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8760元。2016年3月8日,警方查获上述赌场,当场抓获陈永胜及刘某、龙某、林某、孙某、周某、张某2等涉赌人员(均已被治安处罚)并查扣赌资人民币8970元、扑克牌7副、账本1本。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查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杨某1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8日19时许,其在晋江市池店镇仕春村中区63号三楼赌场被警方查获。当时其老婆刘某在现场坐庄,有十多人被抓。赌档老板陈永胜在现场抽水。公安人员在现场查扣公共赌资8540元。2.证人胡某、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3月8日到晋江市池店镇仕春村中区63号三楼赌场被警方查获,有十六个人被抓。公安人员在现场查扣公共赌资8540元及扑克牌7副。3.证人刘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8日19时许,其在晋江市池店镇仕春村中区63号三楼赌场赌博时被警方查获。当时有用麻将和扑克赌博,其在现场坐庄赌九点,有十多人被抓。赌场是“黑鬼”开的,“山猪”在赌场内打扫卫生、帮忙抽水。其到过该赌场参赌5次左右。其辨认指出陈永胜就是所说的“黑鬼”,陈美治就是所说的“山猪”。4.证人蒋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8日19时许,其在晋江市池店镇仕春村中区63号三楼赌场被警方查获,有十六个人被抓。之前其曾到过该赌场赌过麻将。公安人员在现场查扣公共赌资8540元及扑克牌7副。赌场的档主是一男一女,男的当场被抓。其到过该赌场参赌二三次,每次聚赌有时十多人,有时二十多人。赌场从麻将赌博中每盘抽水10元。其辨认指出陈永胜就是赌场老板。5.证人年介坤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6年3月8日18时许在晋江市池店镇仕春村中区63号三楼赌场内被警方查获。在当日13时至16时许,其在该赌场内用麻将赌博。赌档是“黑鬼”开设。其到过该赌场参赌二三次,每次聚赌都有十多人。黑鬼在赌场内抽水,赌场内有五张麻将桌。其辨认指出陈永胜就是“黑鬼”。6.证人周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8日19时许,其在晋江市池店镇仕春村中区63号三楼赌场赌博时被警方查获。当时有用麻将和扑克赌博,其现场坐庄赌九点,有十六人被抓。赌场的档主是一男一女,他们负责在赌场内抽水。其到过该赌场参赌3次左右。公安人员在现场查扣公共赌资8540元及扑克牌7副。其辨认指出陈永胜、陈美治就是经营开设本案赌场的男女。7.证人张某2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8日19时许,其在晋江市池店镇仕春村中区63号三楼赌场参赌时被警方查获,有十六个人被抓。其曾到过该赌场参赌二三次,每次都有十几人在赌博。赌博工具有档主提供的麻将或扑克牌。其从2015年12月就知道该赌场。赌场是已被抓的“黑鬼”开设,“黑鬼”从中抽水。其辨认指出陈永胜就是“黑鬼”。8.证人杨某2和张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8日18时许,其夫妻在晋江市池店镇仕春村中区63号三楼赌场被警方查获,当时被抓的有十六个人,公安人员在现场查扣公共赌资8540元及扑克牌7副。3月6日其夫妻曾到过该赌场打麻将,赌场是陈永胜开设,并向赌客抽水。其辨认指出陈永胜就是赌场内负责抽水的男子。9.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家位于晋江市池店镇仕春村中区63号的三楼曾出租给陈某2,后出租给陈永胜的经过。10.证人孙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8日19时许,其到晋江市池店镇仕春村中区63号三楼赌场被警方查获,当时被抓的参赌人员有十多人。赌档老板是一陈姓的本地男子叫陈永胜,在现场抽水。公安人员在现场查扣公共赌资8540元及几副扑克。11.证人龙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8日19时许,其在晋江市池店镇仕春村中区63号三楼赌场参赌时被警方查获,有十几个赌客被抓。其曾到过该赌场参赌几次,每天至少都有三十几人在赌博,有赌麻将或扑克。赌场是陈永胜开设经营的,里面有五张麻将桌,陈永胜负责提供赌博工具,并从中抽水。案发当天,公安人员在现场查扣公共赌资8540元及7副扑克。其辨认指出陈永胜就是赌场内抽水的人。12.证人林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3月8日19时许,其在晋江市池店镇仕春村中区63号三楼赌场被警方查获,当时被抓的参赌人员有十多人,刘某在作庄家。陈永胜是赌档老板,在现场抽水。公安人员在现场查扣公共赌资8540元及几副扑克。其曾到过该赌场参赌二三次。1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3月8日在晋江市池店镇仕春村中区63号三楼赌场被警方查获,有十几个赌客被抓。14.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份,其将开设在陈黄河家的麻将馆出让给陈永胜经营,其没有参与陈永胜的麻将馆经营。1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图示,证实警方于2016年3月8日19时许在晋江市池店镇仕春村中区63号查获涉案赌场并查扣涉案赌资人民币8970元及扑克牌7副的情况等。16.晋江市公安局、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有关破案及抓获案犯的报告文件、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收据、工作说明材料等书证,证实案件的查破及案犯归案经过、被告人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同案犯被定罪科刑、其他涉案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情况或作其他处理等。17.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明警方查扣涉案公共赌资人民币8540元及林某赌资220元、刘某赌资210元、扑克牌7副、记账单1张的情况。18.记账单显示在本案赌场经营期间,由被告人陈美治记录的“大头”、辽西、小刚、“啊峰”、范娃、“大姐”、黑妹、老柯、老久、佳惠、“啊弟”、“花脸”、林建龙、“鸭子”、“八条”、“按摩”等16名赌客赌输钱后向陈永胜、陈美治借贷用于续赌或消费的明细,共计18760元。19.同案犯陈永胜、陈美治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综合证实从2015年起其以每月600元的租金向陈黄河租赁位于晋江市池店镇仕春村中区63号的三楼开设赌场的经过。20.被告人陈黄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于2015年3月份起,知道陈永胜等人开设赌场,仍将家中的三楼出租给陈永胜等使用,每月收取租金人民币600元,直至案发。以上证据,依法调取,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可以相互印证,并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黄河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黄河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黄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黄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2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向阳审 判 员  许逢其人民陪审员  杨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陈斌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