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6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于运学与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运学,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2025号原告:于运学,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萍(夫妻关系),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五经路39号。法定代表人:钱朝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菲,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运学与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运学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运学于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运学撤回起诉。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于运学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耿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彤彤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