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阜阳市海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尹明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海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尹明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576号原告:阜阳市海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58462072F。法定代表人:张美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娟,该公司员工。被告:尹明明,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海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尹明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海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其公司已与被告尹明明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明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海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尹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阜阳市海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芝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源 来自: